拟建项目建设单位从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咨询)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通过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的全过程,每一步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60 日和30 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生态环境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报告。(www.xing528.com)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 号)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如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等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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