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 年6 月,原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该规范所称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廉洁自律
(十三)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www.xing528.com)
(十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知识拓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最早规定见于1986 年3 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评价资质等级划分和评价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环评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删除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条款(原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审查制度。
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可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明确指出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还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2019 年9 月20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同步开展政策解读,发布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启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系统,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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