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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探析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委托和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后,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 年12 月18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提出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纸浆造纸、高速公路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原则探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www.xing528.com)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在委托和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后,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 年12 月18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 号),提出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纸浆造纸、高速公路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在此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 年12 月24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 号),对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了审批原则;2018 年1 月4 日与7 月21 日,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 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 号)。上述审批原则的制定,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上述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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