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原环境保护部修订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其中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和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9 年2 月26 日,生态环境部调整并公布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为项目的分级审批提供了切实的依据。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生态环境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有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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