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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审查流程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并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明确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审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并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明确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执行。(www.xing528.com)

为界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2015 年6 月4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制定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并提出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原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原环境保护部备案。原环境保护部于2018 年1 月2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 号),进一步制定了纸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关于重大变动的界定,《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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