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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报批时限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环评文件报批时限优化方案

当前,在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其中,针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审批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核准制和备案制,2016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3 号),该条例进一步深化了投资体制改革,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类。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017 年3 月8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2014 年12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 号)对精简前置审批提出了要求: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要求,提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项目基本信息备案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项目基本信息备案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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