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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机制优化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机制优化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保护权益、构建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2006 年2 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了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 年12 月10 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2018 年7 月16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 号),并于2018 年10 月12 日发布《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 年 第48 号),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3.建设单位听取意见的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堆芯热功率300 兆瓦以上的反应堆设施和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设施或者后处理厂半径15 公里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核设施和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众沟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沟通工作。

4.建设单位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 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 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5.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公众参与说明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www.xing528.com)

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

第三十条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6.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一)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二)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5 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简化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 个工作日;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做出审批决定前的信息公开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9.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

2018 年10 月12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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