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是指一个具体的建设发展规划,规划中一般包括多个建设项目。规划中建设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产品、工艺都比较具体,尽管是在一段时间内陆续建设的,但可以运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来预测其最终建成规模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措施,可视为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一揽子项目。对于这种规划,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管理程序更有利于做好规划的环境保护,因此应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如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些建设项目开始建设时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规模和工艺是没有变化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www.xing528.com)
2.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前,为了落实“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向对各项资源开发活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拓展”以及“对区域和资源开发,要进行环境论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向更高层次发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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