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世纪中叶,科学、工业、交通等领域迅速发展,工业布局和城市人口过分集中,环境问题逐步显现,并由局部扩大到区域,大气、水体、土壤和食品等都出现了污染,公害事件频发。森林过度砍伐、草原垦荒和湿地破坏等,又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在寻求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同时,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否则,将会给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最终毁灭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一方面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对自身活动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视,开始在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 世纪50 年代初期,由于核设施环境影响的特殊性,人类开始系统地开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20 世纪60 年代英国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三关键”,即关键因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区,明确提出从污染源到污染途径(迁移扩散方式)再到受影响人群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式。但此时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人类开发活动提供指导依据,是自觉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行政制约作用的。
1969 年12 月31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中第二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生态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拟议中的行动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如果建议付诸实施,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的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拟议行动的各种选择方案;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驾驭长期生产能力之间关系的影响;拟议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损失。在制作详细说明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同有管辖权或者有特殊专业知识的联邦官员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再将该说明和负责修订、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联邦、州和地方官员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宣布。这些文件应与提案一道按现行的机构审查办法审查通过。因而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规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www.xing528.com)
随后瑞典(1970 年)、新西兰(1973 年)、加拿大(1973 年)、澳大利亚(1974 年)、马来西亚(1974 年)、德国(1976 年)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此同时,国际上设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和交流,进一步促进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与发展。1970 年世界银行设立环境与健康事务办公室,对其投资的每一个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审查和评价。1974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1984 年5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第12 届会议建议组织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为各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 世纪议程》都写入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七宣告: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应该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和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做决定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994 年由加拿大环境评价办公室(FERO)和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AIA)在魁北克市联合召开第一届国际环境影响评价部长级会议,有52 个国家和组织机构参加会议,会议做出了进行环境评价有效性研究的决议。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有100 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不断丰富,从自然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社会环境影响评价;自然环境的影响不仅考虑环境污染,还注重生态影响;开展了风险评价;关注累积性影响并开始对环境影响进行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从最初单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到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也在不断地提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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