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哲学上,环境是一个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社会学上,环境是指以人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环境学上研究的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其中既包含生态环境,还包括自然资源。这是把环境中应当保护的对象或要素界定为环境的一种定义,它是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对环境的法律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所做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
环境,即环境保护对象、要素,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离开主体的环境是没有意义的;二是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环境;三是不含社会因素。因此,治安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范畴。
(二)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又称环境基质,是指构成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包括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通常指的环境要素是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声、振动、放射性和电磁等。
(三)环境的基本功能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基本功能体现在:一是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活动空间;二是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各种自然资源和能源;三是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废物提供弃置消纳的场所。
人类对环境系统的干扰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环境系统的组成和功能就会受到破坏,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
(四)环境的基本特征
环境具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整体性、区域性和变动性。此外,环境还具有稳定性、开放性和价值性等特征。
1.整体性(www.xing528.com)
环境的整体性很明显地体现在它的结构和功能上,构成环境的各单元之间通过物质、能量的交换和传递,互动变化。环境所具有的特性正是其整体性透过各环境要素所显现出来的不同表象;同时,外界对环境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组成单元发生作用,其效果不是简单的加和,这是由于环境系统内各组成单元之间存在的协同或拮抗作用造成的。
2.区域性
环境的区域性是指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空间的环境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也正是环境存在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3.变动性
环境的变动性不仅体现在环境表观上的变化,还体现在其物质组成和内部结构的不断变动上。
4.稳定性
环境的稳定性是指环境具有一定的自我调控能力,即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环境具有削弱外界影响、自主恢复的能力。
5.开放性
开放性是指环境是一个开放系统,有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
6.价值性
传统经济学的价值观认为没有劳动参与的东西就没有价值,也就是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没有价值,这显然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确立环境有价值的观念和理论,并将环境价值加以科学的计量,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环境价值的构成有多种分类方法:一是可将环境价值划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二是可将环境价值划分为实的、有形的、物质性的商品价值和虚的、无形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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