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规制效率,我国一方面对规制机构进行了改革,另一方面加强了规制者规制程序的合法性,即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1)规制机构改革
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之后,我国相关规制部门应当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之上,根据总局的整体统筹明确各部门的权力职责,减少因权责定义模糊而导致的执行效率低下问题,并能够在乳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时候及时解决问题,明确责任人。2018年正式挂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目前完成了国家和省一级的部门整合,地方一级还在深入整合中。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侧重于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www.xing528.com)
(2)对规制者的规制加强
对规制者的规制而言,关键是行政程序法典化,因为规制者对企业等规制对象的各类规制行为要依法行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领域连续进行了几项重大变革:通过《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民告官、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行政机关内有相对独立性的复议机构进行审查和向相对人依法提供救济的行政内部监控制度;通过《国家赔偿法》建立了政府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了体现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廖进球,2001),但是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过去行政执法的惯性思维,完整的、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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