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在中文中还有类似的概念,如“合作治理”“协同规制”等,但英文都是Collaborative Governance。从可查询的文献来看,关于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要协同治理?协同治理的主体有哪些?怎样进行协同治理?本书将从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协同治理的主体构成、协同治理的机制三个方面做简单阐述。
(1)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是国内外面临的共同难题,已经形成严格法律体系。拥有精密的技术标准和完善的预警保障体系的发达国家近年来也不断爆出食品安全事件丑闻。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成功规制就运用了相互合作模式。应当说日益复杂的社会系统,使得食品安全管理的网络化链接节点更为细密,这必然对安全治理的要求更高。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融入创新协同治理理念进行整体性和全局性的调整,构建“大食品安全格局”协同治理(张英男,2017)。葛娟(2015)运用 DEA 方法测算了食品安全规制的综合效率、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研究发现食品安全规制效率并不高,其原因是: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规制模式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食品安全规制的需求。食品安全供给主体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整合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诱因(易开刚,范琳琳,2014)。
(2)协同治理的主体构成
很多学者从不同主体治理的作用进行考察,则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主体构成就出现了一些差异,如周开国(2016)认为要充分发挥媒体、资本市场与政府三方的协同作用,建立三方对食品安全进行共同监督、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并且三方在监督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宋华琳(2016)则认为食品安全的合作治理除了政府的行政规制,更有赖于社会主体的参与,有赖于企业责任的实践、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以及公众对规制治理的参与。杨华锋(2017)则构建了整体性的协同分析框架,认为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可分为府际协同、部门协同和内外协同等三个实践维度。(www.xing528.com)
(3)协同治理的机制
协同治理的机制则包括不同的治理手段,如事前规制方式和事后规制方式,如命令-控制型方式与激励型规制方式(宋华琳,2016)。张丽彩(2016)提出协同治理有三种类别: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其他主体听从指挥,将管理决策分解为不同的协同治理的选择,作为实现期望目标的政策工具箱,阐释了为什么个人和组织选择自愿参加不具约束力的协同治理,而公共管理者作为领导如何发挥鼓励引导的作用,实现与个人和组织的治理合作来弥补政府治理缺口;第二种情况是治理主体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各自完成自己的任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种情况是各治理主体实现协作,通过沟通协调,追求共同目标。易开刚、范琳琳(2014)建议食品安全治理方式应由“违法受罚”转向“守法有奖”,由“被动抵触”转向“主动合作”,由“后链治理”转向“全链治理”,由单向静态治理转向双向动态治理。
事实上,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监督和企业自律的共同作用。大型企业往往自愿实施高于国家的质量标准,早在2014年11月份,伊利液态奶、奶粉、酸奶、冷饮事业部已全部通过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成为中国第一家全线产品通过此全球性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乳品企业。蒙牛2017年在质量控制、检验检测、原奶质量等方面投入达到10亿元。由于乳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在产业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与奶农、消费者、政府的博弈互动中处于优势,政府如何设计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愿实现乳品质量安全供给,企业乳品安全自我规制行为如何督促政府规制的外在约束机制内在化,避免政府规制不足和市场激励失灵的双重窘境,缓解政府乳品安全规制的压力,建立提高企业自我规制意愿的协同治理机制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采用的往往都是政府为主体的单方治理,其他各主体只是应政府的要求非常规性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来,并往往带有自身的目的性。食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的合作缺乏常态化和制度化,而多元合作治理理论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合作弥补了治理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治理自身存在的矛盾,即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开放与封闭的矛盾、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责任与效率的矛盾。其次,多元合作治理理论顺应社会发展需求。从现行的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来看,其核心是政府治理机关的作用,而忽略了食品安全问题实质是一个社会多元主体共同促成的结果,进而忽略了食品安全领域中各主体的自我能动性。以政府为主的单元治理模式限制了社会领域中其他相关主体的潜在能力及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性。随着食品领域多元化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治理食品安全的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效率。因此,可以通过多元合作治理模式下政府引导社会各主体进入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发挥自身优势进行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发展,推动食品安全的治理,加快健康食品环境形成的进程。依据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有目的科学合理地结合各主体之间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利于食品安全治理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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