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关锁国”的政策,曾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前进的潮流,尤其在鸦片战争后的百年中,节节被动挨打,步步退守招架,屡为列强所欺凌。改革开放的方针,使中国融入世界,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但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将为维护自己的发展主导权而不懈努力。在对外合作中,是否坚持以我为主,关系到能否发展自己、掌握主动权。中国电机工业30多年的飞速发展,一项成功的政策是坚持贯彻了“对外合作,以我为主”的方针。
在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援建的项目中把握主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从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引进发电设备制造技术,以及苏联援建“156项工程”中的电机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中国电机工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外援建项目,一般是外方处于主导地位,受援方则较为被动,但中方在这些项目中依然把握了主动。一是周密准备,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当时有利的形势,把引进技术和日后的建设结合起来考虑,认真研究苏联的工厂设计,提高我国设计水平,以便将来自行设计新厂。二是配备人员,虚心学习。不但为苏联专家配备翻译人员,也及时派出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出国实习,掌握管理和生产技术。这些人员在苏联专家突然撤走后,挑起了产品生产、工厂管理以至产品设计的担子。三是自制设备,自行施工。在引进苏联技术及进口设备时,凡能自制或由国内供应的,都尽量利用国内的设备和器材,厂房基建也都是国内自行施工。这样,既降低了造价,节省了投资,又锻炼了人才。
引进西屋公司技术重在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引进西屋公司技术是我国大型火力发电设备制造走向世界水平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是我国装备制造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功范例。其之所以成功,在于不仅仅着眼于引进技术后形成生产能力,更重在形成日后发展所需要的自主创新能力。为了尽快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必须重视人员培训,按西屋公司技术引进合同,先后派出了738名培训人员,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生产组织和以后的优化再创新,打下了重要的人力资源基础。同时,组织科技攻关,“六五”、“七五”期间,共开展200项攻关课题研究。科技攻关与引进技术的结合,不但解决了引进技术中的难题,也为引进技术知其所以然打好了基础。科技攻关还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六五”、“七五”两个五年计划中,对199家主、辅机制造厂及相关配套厂进行技术改造,从而大大提高了发电设备制造厂的成套和自动化水平,形成了批量生产30万千瓦、6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能力,促进了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形成。
三峡电站设备从中外结合到中方自主。长江三峡工程举世瞩目,采用的水电机组同样引世人关注。三峡工程水电总装机容量达2240万千瓦,70万千瓦水电机组是当时世界上单机容量最大的机组,其设计和制造难度很高,很多问题对世界上著名的水轮发电机组制造厂商也具有挑战性。而国内制造企业当时尚未掌握制造如此大型水电机组的技术,也缺乏制造大型设备的相应能力。
国务院批准的三峡水电机组研制由中外合作到中方为主的战略路线,为哈尔滨电机厂和东方电机厂成长为70万千瓦大型水电机组独立承包商,确立了战略保证,设计了战略路径。两厂从初始的承接分包合同,到后来的与外方同台竞争,各自独立进行设计、制造并承担技术和经济的全部责任,安装于三峡右岸的8台(套)国产设备,机组效率和水力稳定性优于三峡左岸的国外机组。国内水电设备制造业的设计、制造水平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充分说明,在对外合作中,只有坚持以我为主,才能成长,才能发展,才能进入世界先进行列。(www.xing528.com)
重型燃气轮机引进实行技贸结合打捆招标。市场是我国重要的资源,让出市场,必须换得我们所需要的技术。燃气轮机集多项高技术于一身,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和国防科技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燃气轮机四大核心技术均为国外少数公司垄断。针对国内需要进口相当数量燃气轮机的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2001年开始,组织了三次共50台(套)机组、计约1800万千瓦的燃气轮机市场换技术“打捆招标”。
“打捆招标”要求,参加燃气轮机投标的外方企业必须与国内的候选企业之一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应在我国生产出完整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外方要向合作的国内企业转让中标产品的制造技术。
通过技贸结合、“打捆招标”,哈尔滨汽轮机厂、上海汽轮机厂、东方汽轮机厂、南京汽轮电机厂分别引进了燃气轮机制造技术,并为制造燃气轮机的高温热部件相继成立了合资厂。经过几年努力,设计制造了几十套E级和F级燃气轮机,国产化率达到50%~70%。这标志着我国装备制造业已经具有除热部件以外重型燃气轮机所有部件的制造和整机成套能力,为今后发展大功率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引进外资合作共赢不忘中方掌握主导。引进外资是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水平的有效途径。利用外资,关键在利用,目的是发展自己。合作共赢,不能忘了在合资中掌握主导。20世纪90年代,中国电机工业引进外资进入扩展时期。为了促进我国发电设备制造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产业安全,当时,国家计委和机械工业部对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合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和骨干企业,合资中必须由中方绝对控股,其余则可放开。对东方电气集团和上海电气集团要求,在电机、汽轮机、锅炉三大动力厂合资中,中方必须占股70%;对哈尔滨电气集团,则通过国家支持寻求发展,但可组建局部的中外合资企业。这一要求,为发电设备三大集团掌握发展主导权、逐步迈向世界一流企业集团,提供了政策保障。
通过与国外技术先进企业的合资,一大批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在技术、资金、设备和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企业也得到了较好发展。这些企业成功的原因,在于掌握了发展的主导权。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在合资中没有掌握控股权,合资后步履艰难,矛盾重重,失去了发展的主导权,企业不但没有发展,反而陷入困境、逐渐消亡。这些企业的教训归结到一点,就是没有很好地把握引进外资、利用外资的宗旨和根本目的,值得总结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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