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利水电行业最先引进和使用了招投标机制,并在较长的时间内在招投标理念和实践上保持着国内领先的地位。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引进外资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水利水电工程方面。在国内没有相关规定和法律的情况下,水利水电行业利用自己的天时地利条件,以极大的勇气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应用了国际招标的有关惯例,写下了中国招投标历史上光辉的第一页。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法律规定的招投标机制在全国铺开。水利水电行业的优势不再,原有的先进理念必须强制回归国内的具体实际。法制是强制的,也是公平的,所有招投标行为必须满足《招标投标法》的强制规定,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空隙被招投标的参与者有意利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市场出现了与法律的意愿相悖的逆流招标人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暗箱操作,不法标头围标、串标、倒卖中标,无奈的投标人只有降低报价以博取中标的可能。这种势头引起了地方建设部门的注意,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自发地研究可能的措施,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创新招投标方法,以弥补法律的空白,治理招投标市场乱象。在这轮管理方式竞赛中,水利水电行业由齐头并进变为落后一步。
在总结各地治理招投标乱象的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治理招投标乱象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近两年来,招投标市场的乱象并未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恶意降价的风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水利部2012年5月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自2012年7月1日起逐步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这一措施虽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部分约束招标人的行为,但不能阻止投标人的合谋与恶意行为。
常说的招投标机制,无论是国家法律推行,还是部门和地方规章规定的,都不是招投标行为自身进化的结果,也不是招投标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我国招投标从来都不是自发性行为,而是政府强制性行为。从1982年根据世行贷款的要求开始招标,到实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一不体现我国工程招投标的强制性。如果缺少了国家的强制性措施,中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不会出现。国家强制实施招投标的本意是好的,但制订的规则无论多么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可被他人资利用的漏洞。这些机制都是靠外部的强制力量推行和改变的,招投标行为主体只能被动接受,它具有外生性。
外生性招投标机制有以下主要特征:(www.xing528.com)
①外部决定性。招投标的行为和结果是由招投标的主体之外的强制力量决定的,不是招投标主体的自觉行为和自愿结果;违反机制的规定需依靠外部力量惩罚,而不是依靠机制本身进行选择。
②稳定性。外生性招投标机制制订后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有效,保持较强的稳定性。期间出现机制不能覆盖的新情况,外生性招投标机制将表现为供应不足、适应性低、运转失效。
③低效性。招投标主体对外加的强制约束具有天然的抵触性,会采取变相的手段使机制空转。而制订并实施新的机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由于外生性招投标机制采取事后追究的处罚机制,官僚机构纠错的效率较低。
④通用性。外生性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是适用各行各业的各种情况,对具有个性的问题缺乏应对机制。
显然,外生性招投标机制已经出现供应不足的问题,不能适应现阶段招投标市场的需求。水利水电行业是否能够在外生性招投标机制之外,建立起内生性招投标机制,作为外生性招投标机制的补充、配套和完善的机制,通过外生性招投标机制和内生性招投标机制的良性互动,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的公开运行、科学选择、持续有效,为构筑诚实守信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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