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是我国应用最广泛的百分制评标法。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中,将评标的内容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分别设置评标因素并确定评价因素所占的分值和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赋分,最后统计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的说明,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通常分为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一般商务部分的分值较高,技术部分的分值较低,资信部分和综合部分的分值最低。报价评审是综合评估法商务评审最重要内容,其评审标准反映了招标人的价格取向,对投标人的投标决策影响很大。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一般采用标底作为评定报价得分的依据。一般报价得分按标底下浮一定的系数为评标基准价或最优报价,得满分;高于和低于评标基准价一定比例扣减相应的分数。
狭义地讲,标底是招标人编制的价格预期值,具有客观性、经济性、唯一性和保密性等特点。招标人编制的标底须一直保密,直到开标前才向投标人公布。由于标底对投标人中标影响最大,于是投标人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提前套取标底,这使得标底的保密非常困难。标底的出现使招标人承担了巨大的保密风险,投标人与招标人合谋套取标底的情况时有发生,综合评估法也因此饱受诟病。在此情况下,为了降低标底的作用、减轻保密责任,招标人发明了标底,也称为复合标底。
复合标底就是将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作为标底、将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然后按照一定的权重得到标底和标底的加权平均值。由于加入了平均报价的因素,并且有了权重的影响,复合标底将原来由招标人单独确定改为由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共同确定,直到开标全部结束才能确定复合标底的数值。
3.3.2.1 综合评估法产生合谋的情况分析
综合评估法存在以下几种合谋的情况:
①存在标底时,采取与招标人某个工作人员合谋获取标底,这样合谋成本最小,中标收益非常大。
②投标人较少时,投标人采用围标的策略,且中标价由投标人确定,也可获得较低成本旳合谋收益。
③在投标人较多时,最低成本的合谋是与多数评标专家串标,中标的可能性也很大。
④在投标人较多时,投标人在成本承受范围内进行串标,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但不一定中标。
3.3.2.2 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产生合谋的情况分析(www.xing528.com)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几乎没有影响,因此,只有以下两种投标人之间的合谋:
①投标人较少时,投标人采用围标的策略,且中标价由投标人确定,合谋收益达到极限,合谋的成本增加却有限。
②投标人较多时,投标人在成本承受范围内进行串标,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但不一定中标。
从以上的分析对比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比综合评估法存在抵抗围标、串标等合谋现象方面有较强的抑制作用。
3.3.2.3 非正常报价的简易判断法
招投标中的非正常报价,包括围标、串标、恶意降价,都会在投标报价中反映出来。合谋现象在报价中常显现出一定的规律。根据这些规律和评标经验,可对非正常报价进行简易的初步判断。
在正常情况下,投标报价中最低的个报价是市场中有实力和竞争力的报价,反映了市场中的先进价格水平。因此,可以将投标报价中最低的个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称为“先进报价”。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下的恶意降价和完全围标的围标价也常在最低的三个投标报价中做文章。同样,投标报价中最高的个报价是市场中实力低和缺乏竞争力的报价,反映了市场中的落后价格水平。因此,可以将投标报价中最低的个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称为“落后报价”。但是,综合评估法采用平均投标价作为评分标准因素时,围标人常在最高的三个投标报价中做手脚,以抬升中标价格。根据一般的评标经验判断:如果最低投标价低于先进报价以上,可初步判定为恶意降价如果出现落后报价高于先进报价以上的“翘尾巴现象”,且按照评标标准计算的最优投标报价高于先进报价以上,就有通过围标抬升标价的可能;
如果最低的三个投标报价表现出一定的规律,如较接近并呈等差分布,则有完全围标的可能;如最优投标报价附近的几个报价呈现较接近且等差分布的规律,则是投标人之间串标的标志。
初步判定为不正常报价的投标文件需从投标文件中寻找围标、串标和恶意降价的直接证据进行确认。经确认的,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为废标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