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10.2 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
10.2.1 非线性负荷设备的主要种类
1.换流和整流装置,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
4.大容量电弧焊机。
5.变频装置。
6.其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
10.2.2 客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客户,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10.2.3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客户治理污染电能质量的具体措施。
10.3 谐波限值(www.xing528.com)
客户负荷注入公用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限值及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国家标准的限值。
10.4 电压波动和闪变的允许值
客户的冲击性负荷产生的电压波动允许值,应符合《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国家标准的限值。
10.5 无功补偿装置的配置原则
10.5.1 无功电力应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客户应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并安装无功补偿设备。
10.5.2 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应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
10.5.3 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成套装置,并应装设在变压器低压侧。
10.6 功率因数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客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客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85。
10.7 无功补偿容量计算
10.7.1 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应根据客户的自然功率因数计算后确定。
10.7.2 当不具备设计计算条件时,电容器安装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kV及以上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0%~30%确定;
2.10kV变电所可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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