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供电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2.高压供电:为10、35(66)、110、220、330、500kV。
客户需要的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6.2 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原则
6.2.1 客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最大需量、用电设备容量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除有特殊需要,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表1确定。
表1 客户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1)创建求和特征。选择下拉菜单命令,系统弹出“求和”对话框;选取拉伸特征1为目标体,选取拉伸特征2为工具体;单击按钮,完成求和特征的创建。
(2)创建求交特征(注:具体参数和操作参见随书光盘)。
注:1.无35kV电压等级的,10kV电压等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100kVA至15000kVA。
2.供电半径超过本级电压规定时,可按高—级电压供电。
6.2.2 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宜采用由系统变电所新建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供电方式。
6.3 低压供电
6.3.1 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在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可扩大到16kW。
6.3.2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380V供电。在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6.3.3 农村地区低压供电容量,应根据当地农村电网综合配电小容量、多布点的配置特点确定。(www.xing528.com)
6.4 高压供电
6.4.1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VA~8000kVA时(含8000kVA),宜采用10kV供电。无35kV电压等级的地区,10kV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可扩大到15000kVA。
6.4.2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MVA~40 MVA时,宜采用35kV供电。
6.4.3 有66kV电压等级的电网,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5MVA~40MVA时,宜采用66kV供电。
6.4.4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0MVA~100 MVA时,宜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6.4.5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6.4.6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的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
6.5 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6.6 居住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
6.6.1 居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6.6.2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4kW;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8kW。
6.6.3 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配置系数,应根据住宅户数和各地区用电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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