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本章适用于架空绝缘线配电线路与用户建筑物外第一支持点之间架空绝缘线的设计。
11.2 中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30m。档距超过30m时,应按中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
低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应按低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
11.3 绝缘接户线导线的截面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1.3.1 中压:
a)铜芯线,25mm2;
b)铝及铝合金芯线,35mm2。
11.3.2 低压:
a)铜芯线,10mm2;
b)铝及铝合金芯线,16mm2。
11.4 中压绝缘接户线的线间距离应按7.7规定。
分相架设的低压绝缘接户线的最小线间距离见表7。
11.5 绝缘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中压,4m;
b)低压,2.5m。
表7 分相架设的低压绝缘接户线的最小线间距离 m
11.6 跨越街道的低压绝缘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通车街道,6m;
b)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3.5m;(www.xing528.com)
c)胡同(里、弄、巷),3m。
11.7 中压绝缘接户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按12.2规定。
11.8 低压绝缘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0.3m;
b)与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0.8m;
c)与阳台或窗户的水平距离,0.75m;
d)与墙壁、构架的距离,0.05m。
11.9 低压绝缘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上方,0.6m;
b)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下方,0.3m。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11.10 中压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应按12.7规定。
11.11 中压接户线与道路、管道的交叉或接近,应按12.9规定。
11.12 中、低压接户线不应从中压引下线间穿过,且严禁跨越铁路。
11.13 自电杆上引下的低压接户线,应使用悬挂线夹或低压蝶式绝缘子。
11.14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接户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接头。
11.15 接户线与主干、分支绝缘线如为铜铝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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