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评定设备健康水平时,应将一、二次电气设备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定,所以保护装置应以被保护设备(如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定级。
9.2 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在每次定期检验后应进行定级,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9.3 基层局、厂应建立定级记录簿,年终对保护装置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提出消除缺陷的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9.4 一类设备的所有保护装置,其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完全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并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9.4.1 保护屏、继电器、元件、附属设备及二次回路无缺陷。
9.4.2 装置的原理、接线及定值正确,符合有关规程、条例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9.4.3 图纸资料(包括试验记录、技术参数等)齐全,符合实际。
9.4.4 检验期限、项目及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9.4.5 运行条件良好(包括抗干扰措施)。
9.5 二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比一类设备稍差,但保护装置无重大缺陷,技术状况和性能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9.6 三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或是配备不全,或技术性能不良,因而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如动作不可靠或有可能误动作等)。如主要保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评为三类设备:
9.6.1 保护未满足系统要求,在故障时能引起系统振荡、瓦解事故或严重损坏主要设备者(如故障切除时间过长、母线保护及线路高频保护应投入而未投入、变压器瓦斯保护未能可靠投入跳闸等)。(www.xing528.com)
9.6.2 未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
9.6.3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连接片、把手、按钮等没有标志。
9.6.4 图纸不全,且不符合实际。
9.6.5 故障录波器不能完好录波或未投入运行。
【注释】
[1]国家于1996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供电营业规则》,原《全国供用电规则》废止。
[2]电力工业部于1997年9月2日发布了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原标准《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接术规程》已废止。
[3]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5日修订发布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替代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4]1kgf=9.8N。
[5]电力工业部于1997年9月2日发布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原《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废止。
[6]用电导率仪测出污液电导率后,需进行温度校正,再查20℃下电导率与盐量浓度的关系曲线,从而求得相应的盐量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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