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变压器油
12.1.1 变压器油(包含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有载开关、套管等设备中的绝缘油)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34。如试验周期与设备试验周期有不同时,应按设备试验周期进行。
12.1.2 关于补充油和混油的规定
表32 断路器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表33 集合式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表34 变压器油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续表
注 1.互感器、套管油的试验应结合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进行,项目、周期见相关章节;对全密封式的互感器和套管,不易取样或补充油,应按制造厂规定决定是否采样。
2.有载调压开关用的变压器油的其他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可按制造厂规定。
3.对变压器及电抗器,取样油温为40℃~60℃。
4.项目5正在被修订。
12.1.2.1 关于补充油的规定
a)充油电气设备已充入油(运行油)的量不足,需补加一定量的油品使达到电气设备规范油量的行为过程称为“补充油”。电气设备原已充入的油品称为“已充油”;拟补加的油品称为“补加油”。补加油量占设备总油量的份额称为“补加份额”。已充油混入补加油后成为“补后油”。
b)补加油宜采用与已充油同一油源、同一牌号及同一添加剂类型的油品,并且补充油(不论是新油或已使用的油)的各项特性指标不应低于已充油。
c)如补加油的补加份额大于5%,特别当已充油的特性指标已接近表34或表35规定的运行油质量指标极限值时,可能导致补后油迅速析出油泥。因此在补充油前应预先按额定的补加份额进行油样混合试验(DL/T 429.7—1991);确定无沉淀物产生,且介质损耗因数不大于已充油数值,方可进行补充油过程。
d)如补加油来源或牌号及添加剂类型与已充油不同,除应遵守b)、c)项的规定外,还应预先按预定的补加份额进行混合油样的老化试验(DL/T 429.6—1991)。经老化试验的混合油样质量不低于已充油质量,方可进行补充油过程。补加油牌号与已充油不同时,还应实测混合油样的凝点确认其是否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12.1.2.2 关于混油的规定
a)尚未充入电气设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油品相混合的行为过程称为“混油”。
b)对混油的要求应参照12.1.2.1“关于补充油的规定”。(www.xing528.com)
c)油样的混合比应与实际使用的混合比一致,如实际使用的混合比不明确,则采用1∶1比例混合。
12.2 断路器油
12.2.1 断路器专用油的新油应按SH 0351—1992进行验收。
12.2.2 投运前、大修后和运行中断路器油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35。试验周期如与设备试验周期有不同时,应按设备试验周期进行。
12.3 SF6气体
12.3.1 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按GB 12022—1989验收。抽检率为十分之三。同一批相同出厂日期的,只测定含水量和纯度。
12.3.2 SF6气体在充入电气设备24h后方可进行试验。
12.3.3 关于补气和气体混合使用的规定:
——所补气体必须符合新气质量标准,补气时应注意接头及管路的干燥;
——符合新气质量标准的气体均可混合使用。
12.3.4 大修后及运行中SF6气体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36。试验周期如与设备试验周期有不同时,应按设备试验周期进行。
表35 断路器油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表36 SF6气体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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