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
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6.2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6.1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www.xing528.com)
6.3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作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做好记录。
6.4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B。
6.5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6.6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6.7 各网(省)调应结合本网(省)实际情况,制定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全网(省)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及保护方式,并统一全网(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
6.8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6.9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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