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3~110kV电网的继电保护,应当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及速动性四项基本要求,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见本规程第1.4条。
2.2 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2.2.1 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主要由配置结构合理、质量优良和技术性能满足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来保证。
2.2.2 任何电力设备(电力线路、母线、变压器等)都不允许无保护运行。运行中的电力设备,一般应有分别作用于不同断路器,且整定值有规定的灵敏系数的两套独立的保护装置作为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以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情况,按本规程第1.8条的规定处理。
2.2.3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一般采用远后备原则,即在临近故障点的断路器处装设的继电保护或该断路器本身拒动时,能由电源侧上一级断路器处的继电保护动作切除故障。
2.2.4 如果变压器低压侧母线无母线差动保护,电源侧高压线路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对该低压母线又无足够的灵敏系数时,应按下述原则考虑保护问题。
a.如变压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对该低压母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时,则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断路器与高压侧断路器上配置的过电流保护将成为该低压母线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这两套过流保护经不同的直流熔断器供电。
b.如变压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对该低压母线无灵敏系数时,则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断路器上应配置两套完全独立的过电流保护作为该低压母线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这两套过流保护接于不同的电流互感器,经不同的直流熔断器供电并分别作用于该低压侧断路器与高压侧断路器(或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2.5 对中低压侧接有并网小电源的变压器,如变压器小电源侧的过电流保护不能在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故障时可靠切除故障,则应由小电源并网线的保护装置切除故障。
2.2.6 对于装有专用母线保护的母线,还应有满足灵敏系数要求的线路或变压器的保护实现对母线的后备保护。
2.3 继电保护的选择性:
2.3.1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为保证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灵敏系数及动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相互配合。
2.3.2 遇如下情况,允许适当牺牲部分选择性。
a.接入供电变压器的终端线路,无论是一台或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包括多处T接供电变压器或供电线路),都允许线路侧的速动段保护按躲开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故障整定。需要时,线路速动段保护可经一短时限动作。
b.对串联供电线路,如果按逐级配合的原则将过分延长电源侧保护的动作时间,则可将容量较小的某些中间变电所按T接变电所或不配合点处理,以减少配合的级数,缩短动作时间。
c.双回线内部保护的配合,可按双回线主保护(例如横差保护)动作,或双回线中一回线故障时两侧零序电流(或相电流速断)保护纵续动作的条件考虑,确有困难时,允许双回线中一回线故障时,两回线的延时保护段间有不配合的情况。
d.在构成环网运行的线路中,允许设置预定的一个解列点或一回解列线路。
2.3.3 变压器电源侧过电流保护的整定,原则上主要考虑为保护变压器安全的最后一级跳闸保护,同时兼作其他侧母线及出线故障的后备保护,其动作时间及灵敏系数视情况可不作为一级保护参与选择配合,但动作时间必须大于所有配出线后备保护的动作时间(包括变压器过电流保护范围可能伸入的相邻和相隔线路)。
2.3.4 线路保护范围伸出相邻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时,可按下列顺序优先的方式考虑保护动作时间的配合。
a.与变压器同电压侧指向变压器的后备保护的动作时间配合;
b.与变压器其他侧后备保护跳该侧总路断路器动作时间配合;
当下一级电压电网的线路保护范围伸出相邻变压器上一级电压其他侧母线时,还可按下列顺序优先的方式考虑保护动作时间的配合;
c.与其他侧出线后备保护段的动作时间配合;
d.与其他侧出线保全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的保护段动作时间配合。
2.4 继电保护的灵敏性:
2.4.1 电力设备电源侧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应对本设备故障有规定的灵敏系数,同时应力争继电保护最末一段整定值对相邻设备故障有规定的灵敏系数。
2.4.2 对于110kV电网线路,考虑到在可能的高电阻接地故障情况下的动作灵敏系数要求,其最末一段零序电流保护的电流定值不应大于300A(一次值),此时,允许线路两侧零序保护相继动作切除故障。
2.4.3 在同一套保护装置中闭锁、起动和方向判别等辅助元件的灵敏系数应大于所控的保护测量元件的灵敏系数。
2.5 继电保护的速动性:
2.5.1 地区电网满足主网提出的整定时间要求,下一级电压电网满足上一级电压电网提出的整定时间要求,必要时,为保证主网安全和重要用户供电,应在地区电网或下一级电压电网适当的地方设置不配合点。
2.5.2 对于造成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50~60)%的故障,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延时切除故障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2.5.3 除2.3.2条及少数有稳定问题的线路外,线路保护动作时间的整定应以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和满足规程要求的选择性为主要依据,不必要求过分的快速性。
2.5.4 手动合闸或重合闸重合于故障线路,应有速动保护快速切除故障。(www.xing528.com)
2.5.5 采用高精度时间继电器,以缩短动作时间级差。综合考虑断路器跳闸断开时间,整套保护动作返回时间,时间继电器的动作误差等因素,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保护的配合可以采用0.3s的时间级差。
2.6 按下列原则考虑距离保护振荡闭锁装置的运行整定:
2.6.1 35kV及以下线路距离保护一般不考虑系统振荡误动问题。
2.6.2 下列情况的66~110kV线路距离保护不应经振荡闭锁:
a.单侧电源线路的距离保护;
b.在现有可能的运行方式下,无振荡可能的双侧电源线路的距离保护;
c.躲过振荡中心的距离保护段;
d.预定作为解列线路的距离保护;
e.动作时间不小于0.5s的距离Ⅰ段、不小于1.0s的距离Ⅱ段和不小于1.5s的距离Ⅲ段。
注:系统最长振荡周期按1.5s考虑。
2.6.3 有振荡时可能误动的66~110kV线路距离保护装置一般应经振荡闭锁控制,但在重合闸前和重合闸后,均应有不经振荡闭锁控制的保护段。
2.6.4 有振荡误动可能的66~110kV线路的相电流速断定值应可靠躲过线路振荡电流。
2.6.5 在单相接地故障转换为三相故障,或在系统振荡过程中发生不接地的相间故障时,可适当降低对保护装置快速性的要求,但必须保证可靠切除故障,允许个别的相邻线路相间距离保护无选择性跳闸。
2.7 110kV及以下电网均采用三相重合闸,自动重合闸方式的选定,应根据电网结构、系统稳定要求、发输电设备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地考虑。
2.7.1 单侧电源线路选用一般重合闸方式。如保护采用前加速方式,为补救相邻线路速动段保护的无选择性动作,则宜选用顺序重合闸方式。
当断路器断流容量允许时,单侧电源终端线路也可采用两次重合闸方式。
2.7.2 双侧电源线路选用一侧检无压,另一侧检同步重合闸方式,也可酌情选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a.带地区电源的主网终端线路,宜选用解列重合闸方式,终端线路发生故障,在地区电源解列后,主网侧检无压重合;
b.双侧电源单回线路也可选用解列重合闸方式。
发电厂的送出线路,宜选用系统侧检无压重合,电厂侧检同步重合或停用重合闸的方式。
2.8 配合自动重合闸的继电保护整定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2.8.1 自动重合闸过程中,必须保证重合于故障时快速跳闸,重合闸不应超过预定次数,相邻线路的继电保护应保证有选择性。
2.8.2 零序电流保护的速断段和后加速段,在恢复系统时,如果整定值躲不开合闸三相不同步引起的零序电流,则应在重合闸后延时0.1s动作。
2.8.3 自动重合闸过程中,如相邻线路发生故障,允许本线路后加速保护无选择性跳闸。
2.9 对110kV线路纵联保护运行有如下要求:
2.9.1 在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运行时,应能保留纵联保护继续运行。
2.9.2 在本线路纵联保护退出运行时,如有必要,可加速线路两侧的保全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段,此时,加速段保护可能无选择性动作,应备案说明。
2.10 只有两回线路的变电所,当本所变压器全部退出运行时,两回线路可视为一回线,允许变电所两回线路电源侧的保护切除两回线中任一回线的故障。
2.11 对于负荷电流与线路末端短路电流数值接近的供电线路,过电流保护的电流定值按躲负荷电流整定,但在灵敏系数不够的地方应装设负荷开关或有效的熔断器。
2.12 在电力设备由一种运行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行方式的操作过程中,被操作的有关设备均应在保护范围内,允许部分保护装置在操作过程中失去选择性。
2.13 在保护装置上进行试验时,除了必须停用该保护装置外,还应断开保护装置启动其他系统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相关回路。
2.14 不宜采用专门措施闭锁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引起的线路和变压器零序电流保护可能的误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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