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d)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e)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a)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停电作业)(见附录C);
b)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不停电作业)(见附录D);
c)口头指令。
5.1.2 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凡是低压停电工作均应使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
5.1.3 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凡是低压间接带电作业,均应使用低压第二种工作票。
5.1.4 不需停电进行作业,如:刷写杆号或用电标语、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或为杆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头指令执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后,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由供电所熟悉技术和现场设备的人员,或电力用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供电企业考核批准。
工作负责人由供电营业所人员或电力用户电工担任。
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本供电所或电力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担任。
5.1.6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工作负责人不宜进行检修、试验工作,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工作许可人在本班组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作为班组成员参加本班组工作,但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5.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项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b)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6)班组成员实施全面监护。
c)工作许可人: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www.xing528.com)
2)正确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确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d)班组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1.8 对大型或较复杂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前应到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5.1.10 工作票签发人接到工作负责人已填好的工作票,应认真审查后签发;对复杂工作或对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开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5.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工作班全体成员确认无疑问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在签名栏签名。
5.1.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5.1.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度。
5.1.15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供电所保存,保存期3个月。
5.1.16 口头指令应记载在值班记录中,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人员、时间及注意事项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参照DL 408标准执行。
5.2 工作许可制度
5.2.1 工作负责人未接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严禁工作。
5.2.2 工作许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后,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即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开工与收工,均应履行工作票中“开工和收工许可”手续。
5.2.4 严禁约时停、送电。
5.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5.3.1 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分组到不同的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定。
5.3.2 工作期间,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5.3.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宜更换,工作负责人如需临时离开现场,则应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和全体成员。工作负责人如需长期离开现场,则应办理工作负责人更换手续,更换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
5.3.4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指派一人或数人为专责监护人、看守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监护、看守任务。监护、看守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监护、看守任务”命令时,方可离开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设置与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5.4 工作间断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5.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5.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或碰触任何物件。
5.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开始与结束,均应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中履行许可与终结手续。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开工时,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履行完开工手续后,再将工作票交还工作负责人。
5.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在对所进行的工作实施竣工检查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工作结束。
5.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确无缺陷和遗留的物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即告终结。
5.5.3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后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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