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站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释义】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48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1960年(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 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 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 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区域电网调度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中央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县级市)。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的城市。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 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 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 MW
1000MW以下 40%或200 MW
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释义】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其他释义同2.2.1.1。
2.2.2.2 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2.2.1.1。
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站;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站名单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论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 110kV及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 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 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 MW
1000MW以下 20%或100 MW
2.2.3.4 变电站内22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22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3.5 110kV(含66kV双电源供电)变电站全停。
2.2.3.6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 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 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下同。
备用有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下同。
2.2.3.8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 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 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4.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min:(www.xing528.com)
电网发电负荷 备用有功功率(占电网发电负荷%值)
40000MW及以上 2%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20000~40000MW 3%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20000MW 4%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10000MW及以下 5%或系统内的最大单机容量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l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40天的也可视为4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压器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压器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释义】“发电厂”是指地理位置独立的发电厂。“发电机组容量”是指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仍作为“全厂对外停电”。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释义】见2.3.1.2。
2.3.2.6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
2.3.3.2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24h。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断路器、接地极等。
2.3.3.3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范围见2.3.3.2。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和运行方式许可,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4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 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同2.3.2.4。
2.3.3.5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释义】见2.3.3.2。
2.3.3.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释义】见2.3.1.2。化学用品及油泄漏在计算经济损失时尚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清污费用。
2.3.3.8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9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组、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0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1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2 其他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l0kV(6kV)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2和2.3.3.3。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区域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定为未录波的一方发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输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个省的几个供电(输电)企业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由省电力公司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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