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区域电网,是指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
(七)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负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www.xing528.com)
(九)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十)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十一)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十二)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十三)电网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级电网时,除引发事故的省级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区域电网另计算一次,其电网负荷按照区域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范围相同。
(十四)城市的减供负荷,是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
(十五)电力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第二十三条 各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与生产事故调查相关的内部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式中,C为常数;l为光栅的衍射孔径;k=2π/λ为波数。
整个光栅的透射函数t(x1)是一个周期为Λ的周期函数,将它表示成傅里叶级数的形式,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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