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以免影响对事故的公正分析和处理,还应特别注意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坚持“三不放过”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止对策、按时写出事故报告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1 农电生产事故及障碍的调查
遵照DL5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村电工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保护现场,抢救触电人员,并尽快报告乡电管站;乡电管站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工作,同时向县电力企业报告。
6.2.2 县电力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按6.2.3进行事故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
6.2.3 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电力企业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同时用电报、电话或传真向上级农电部门报告。
6.2.4 发生特大、重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并按照DL 588中4.1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2.5 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责任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并按6.2.3、6.2.4的规定上报。
6.3 事故责任的划分
6.3.1 农电生产事故,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及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同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6.3.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6.3.2.1 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或有书面协议承担代管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事故相关的责任者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3.2.2 对于产权虽属用户,但有书面协议由他人或单位承担代管义务的设备,因代管者的失误直接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代管者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6.3.2.3 用户的电力设施经电力企业验收合格后的安全保证期,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一般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投产后两年为限。
6.3.2.4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或无自制能力者,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电力企业应协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b)家用电器或照明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失修漏电;
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d)在电力线路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劳动时,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
e)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f)电工或其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
g)利用电力设施自杀或谋害他人;
h)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
i)私设电网;
j)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
k)超高、超宽物品通过带电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
l)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
6.3.2.5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通过事故调查,并经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不予追究责任。
6.3.2.6 在由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凡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引发的触电死亡事故,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6.3.2.7 其他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均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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