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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般事故应该优化为:特大事故以外的电力事故分类标准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3.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4.3.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4.3.1.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

为一般事故应该优化为:特大事故以外的电力事故分类标准

4.1 农电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农电生产事故。

4.1.1 产权属县电力企业或由其代管的20kV以上的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送电(热)者。

4.1.2 农电职工(包括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从本企业成本中支付报酬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以下统称“职工”),发生符合DL 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1.3 经济损失。

4.1.3.1 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的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

4.1.3.2 生产原料流失,如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或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1.3.3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1.4 配电事故。

4.1.4.1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替)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

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

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1.4.2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下直配线路(或用户专用线,包括电缆)或直配变压器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亦定为配电事故。

4.1.5 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

4.1.6 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4.1.6.1 发电厂由于燃料质量差或雨天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3 同一供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定为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4.1.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认定。

4.1.7.1 一个单位发生的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除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外,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亦应定为1次系统事故。

4.1.7.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称为派生事故,派生事故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对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的单位应定为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而未能重合,则只对管辖该线路的单位定为输电事故。

4.1.7.4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并扩大为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对于供电企业,定为1次变电事故;对于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4.1.7.5 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的同一线路发生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分别定为1次事故。

4.1.7.6 由于调度机构的过失(如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对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www.xing528.com)

4.1.7.7 由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如发供电单位有责任时,发供电单位定为1次事故。

4.1.7.8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通信单位亦应定为1次事故。上报时可合并定为1次事故,但应作说明。

4.1.7.9 电力系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在承包农电生产的检修工作中发生设备事故时,若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仅对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4.1.7.10 如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各定为1次事故。

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确定

4.2.1 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但对以下事故,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级农电主管部门核实,并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同意后,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

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

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触及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死亡者;

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内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g)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4.2.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按原因可分为:设备安装不合格;设备失修;违章作业;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私拉乱接;其他。

4.3 事故性质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4.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4.3.1.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4.3.1.3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4.3.2 重大事故。

4.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4.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 MW者;

4.3.2.3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4.3.2.4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4.3.2.5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4.3.3 一般事故。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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