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5.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的网调、省调调度机构和集中检修单位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5.1.2 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电管局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2 统计报表种类
5.2.1 《事故报告》: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格式见附录B表B1~B3)。
5.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见附录B)。
5.2.3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年)报表》Ⅰ、Ⅱ、Ⅲ,《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和《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4~B10)。
5.2.4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分为《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Ⅱ(格式分别见附录B表B11~B14)。
5.3 《事故报告》
5.3.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5.3.2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和一类障碍。
5.3.3 发生5.3.1条和5.3.2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一类障碍)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10天内将其中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并汇总下属单位全部《事故报告》后于该月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一般系统事故的《事故报告》由管辖该系统的调度机构填报。
所有人身轻伤的《事故报告》只上报至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
5.3.4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和系统事故因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和处理的时间较长,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报《事故报告》,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分析清楚,做出结论后,再对原《事故报告》作修正,但重新填写的《事故报告》必须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第5天内报出。
5.4 《事故调查报告书》
5.4.1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1)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4.2 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在60天内、发生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在45天内报送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向电力工业部或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申述理由并经同意后,可分别延长至90天和60天;特大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5.4.3 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www.xing528.com)
5.5 月(年)度统计报表
5.5.1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
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和水、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工业部转报。
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
5.6.3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如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 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则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单位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 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设备事故,由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填报单位会同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填报《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如由事故统计单位单方面提出时,应附有论证充分的分析和结论,还应多填写若干份,由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发送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如对方在15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这些单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见;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研究,若有必要则应重新组织调查分析,重新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
集中检修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5.6.7 配电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规定。
5.6.8 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上报录像带: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人身死亡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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