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电力系统事故调查规定

电力系统事故调查规定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电力系统事故调查规定

4.1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调查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负责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www.xing528.com)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