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
9.1.2 自制或改装和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9.1.3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9.1.4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9.2 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
9.2.1 各类绞磨和卷扬机
9.2.1.1 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9.2.1.2 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卷扬机不得少于3圈)。钢绞线不得进入卷筒。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9.2.1.3 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挡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人员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9.2.1.4 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平衡。严禁带拖斗牵引。拖拉机头牵引的绞磨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点保持5m以上的距离。
9.2.2 抱杆
9.2.2.1 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拉绳,人字抱杆应有二根拉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9.2.2.2 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9.2.3 导线联结网套
导线穿入联结网套应到位,网套夹持导线的长度不得少于导线直径的30倍。网套末端应以铁丝绑扎不少于20圈。
9.2.4 双钩紧线器
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9.2.5 卡线器
其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应予报废。
9.2.6 放线架
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形成垂直角度。
9.2.7 地锚
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其作用和现场的土质设置。
9.2.8 链条葫芦
9.2.8.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9.2.8.2 操作时,手拉链或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轮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葫芦正下方。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9.2.8.3 葫芦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
9.2.9 钢丝绳
9.2.9.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9.2.9.2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9-1所示的断丝根数者;
表9-1 钢丝绳断丝根数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6)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www.xing528.com)
9.2.9.3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9.2.9.4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9.2.9.5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
9.2.10 汽车吊、斗臂车
9.2.10.1 汽车吊、斗臂车的使用应遵守ZBJ 8000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9.2.10.2 汽车吊、斗臂车应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9.2.10.3 在斗臂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不得用汽车吊悬挂吊篮上人作业。不得用斗臂起吊重物。
9.2.10.4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
9.3 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
9.3.1 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
9.3.2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9.3.3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混放。
9.3.4 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要求应满足附录L的规定。
9.3.5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 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斗臂车机械试验、维护与保养参照以上规程执行。
9.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
9.4.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9.4.1.1 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9.4.1.2 安全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9.4.1.3 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9.4.1.4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离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
9.4.1.5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橡胶绝缘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并撒上滑石粉。
9.4.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9.4.2.1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进行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4.2.2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允许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使用时,作业人员手不得越过护环或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或使用带绝缘子的操作杆。使用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9.4.2.3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接地线的两端夹具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都能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均不得使用。
9.4.2.4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现场带电安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9.4.2.5 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衬、帽箍、顶衬、下颏带等附件完好无损。使用时,应将下颏带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9.4.2.6 安全带:其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m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9.4.2.7 脚扣和登高板:金属部分变形和绳(带)损伤者禁止使用。特殊天气使用脚扣和登高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9.4.3 安全工器具试验
9.4.3.1 各类安全工器具应经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9.4.3.2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9.4.3.3 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9.4.3.4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可由各使用单位根据试验标准和周期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研究机构试验。
9.4.3.5 各类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与周期要求见附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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