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29条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一);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0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二、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第31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
二、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三、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第32条 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杆、塔基础上的工作,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按口头和电话命令执行。
第33条 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线路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主管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供电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34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加以补充;
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发电厂或变电所线路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3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www.xing528.com)
第36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终结后交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37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38条 事故紧急处理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安全措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39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40条 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将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第41条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一、当面通知;
二、电话传达;
三、派人传达。
第42条 对于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不能和工作负责人用电话直接联系时,可经中间变电所用电话传达。中间变电所值班员应将命令全文记入操作记录簿,并向工作负责人直接传达。电话传达时,上述三方必须认真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
第43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44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45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分组工作时,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第46条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人监护。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47条 如工作负责人必须离开工作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负责人,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第四节 工作间断制度
第48条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第49条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接近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第50条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要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重新验电装接地线恢复工作,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第五节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51条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以及在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任何工作。
第52条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一、从工作地点回来后,亲自报告;
二、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电话报告又可分为直接电话报告或经由中间变电所转达两种。经中间变电所转达报告,应按照第42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53条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可以送电。
第54条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后,并确知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拆除,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变电所线路侧的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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