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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流程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省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优化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流程

第九条 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www.xing528.com)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成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二条 跨省营业区在申请前,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网内直属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双方对某部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应在复核请求之日后60天内作出复议裁定。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裁定。

第十四条 地级或县级营业区在申请前,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应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双方对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大小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地区,有关双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协调不成时,可报请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直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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