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以恢复研究生招生为起点,我国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立了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结构与布局相对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输送了一批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恢复初建期
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1978年,中断了12年的研究生招生也恢复了,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新的一页从此掀开了。
1979年,教育部组织召开了研究生工作座谈会,讨论了研究生教育的招生条件、学习年限、培养目标、硕博阶段划分等一系列问题。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出台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同年,又发出《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学位制度实施初期的学位授予工作。至此,学位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得以恢复建立。
1984年,教育部开始在全国22所实力较强的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1985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一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招收了第一批博士后研究人员。此外,国家还出台了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学位质量评估、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此,我国研究生教育不仅得以恢复与发展,也逐渐进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https://www.xing528.com)
(二)调整改革期
尽管在恢复初建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也出现了诸如管理过于集中、学科结构以及人才培养类型比较单一等问题。
1986年,国家教委针对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稳步发展,保证质量”的方针,于是其后一段时间研究生教育在严格控制数量的同时,重点是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转变研究生培养模式,实现研究生培养多样化。在这一思路下,国家开始下放学位审批和授予权,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1991年出台有关规定,规范授予与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扩大研究生培养数量”“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等任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由此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进一步扩大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调整;试办研究生院;22个省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共审批通过了1237个硕士学位授予点;设置了7种新的专业学位,实际开展5种专业学位教育;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数共14284人[8]。
世纪之交,信息技术和高新科技快速发展,对世界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日益加强,全球化、国际化越来越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研究生教育既是全球化与国际化的重要领域,同时也是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确定了“深化改革,积极发展;分类指导,加强建设;注重创新,提高质量”的指导方针,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从总体目标、发展与调节机制、培养模式、培养及办学环境以及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描绘了今后十年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景。自1999年起,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办学的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十七年”时期,我国总共招收研究生不到2.4万人;1966—1977年,12年没有招收研究生;1978年恢复招生,当年仅仅招生1.07万人。到2000年,全国招收研究生已达10.3万人,已基本涵盖了理、工、农、医、文史哲等诸多学科门类,共培养硕士50万多人,博士6万多人,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