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法规框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TSG)和技术法规(含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标准(GB.NB等)”五个层级构成。
第一层次: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正在争取立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笫二层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的形式。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按照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目前以部门形式发布的特种设备部门规章有国家质检总局22号令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十三个。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www.xing528.com)
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如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固容规》)等。2004年以前以“规程”“规则”“细则”等形式颁布。
第五层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各级标准的对象、适用范围、内容特性要求和审批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规定。
在我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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