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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间结算款的支付流程优化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4.6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3.3.1工程计量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因此工程计量就成为中间结算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中间结算款的支付流程优化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即由施工企业在月中向业主提交预支工程款账单,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师确认和业主批准以后,收取当月的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具体如图4.6所示。

图4.6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3.3.1 工程计量

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因此工程计量就成为中间结算的重要基础工作。一般需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和工程索赔项目,按照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施工图纸和质量合格证书等进行计量,并遵循如下要求:

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3.2 合同收入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3.3 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按照下列规定: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www.xing528.com)

3.3.4 工程保修金预留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必须预留质量保修费用(尾留款、保留金或工程保修金),用于确保在工程施工或保修阶段由于承包商原因而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保留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3%~5%,有两种扣留方法: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部分作为保留金;从第一次付款开始,按中期支付工程款的10%扣留,直到累计达到保留金总额时为止。保留金的退还一般分两次进行:当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将一半保留金退还给承包商;当工程保修期满时支付另一半保留金。

3.3.5 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合同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进行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物价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基价计价模式,结算中就暴露出对动态因素考虑不周。为弥补这一不足,对于施工过程中人、机、材价格的变化可采用工程价款动态结算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我国常用的动态结算方法有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按实际价格结算法、按调价文件结算法和调值公式法等形式。根据国际惯例,一般采用的是调值公式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承发包双方采取当时的预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工程竣工时,根据合理工期及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进行调整,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调整重点是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

如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多层住宅,合同价款400万元,1998年6月签订合同并开工,1999年4月竣工,约定采用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进行结算。多层住宅1998年6月的造价指数为101.47,1999年4月的造价指数为107.57,根据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2)实际价格调整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对主要材料价格采取按实际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按发票价格并考虑一定比例的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承发包双方采取当时的预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在合同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国际工程项目一般采用此法,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调值公式。工程规模越大,公式越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P为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0为合同价款;a0为固定要素,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钢材费、水泥费、木材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且满足∑4 i=1ai=1的条件;P1、P2、P3、P4、…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P10、P20、P30、P40、…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运用这一公式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要素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固定要素取值越大,调价额度变动越小;固定要素取值越小,调价额度变动越大。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国际惯例,一般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人工费和材料费,如水泥、钢材、木材、砂石料等,用它们的价格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可以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也可以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如合同中规定某项费用变动幅度不超过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超过5%时,按规定的调值办法进行调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其地点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的市场价格,时点是指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

6)每个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且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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