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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增减与承包人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根据这条规定,工程其他变更事项,均需经过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增减与承包人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是工程变更的多发区,一旦发生变更,对建设工程造价、进度及质量影响均较大,尤其对工程造价,因为工程的实际造价为合同价加承包方索赔额,变更是索赔发生的最为常见的诱因,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有可能使最终的结算价大大超出预算价和合同价,造成投资失控。另外,由于工程变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造成进度滞后,协调工作和难度加大,非常不利于项目目标管理的进行。因此对于工程变更,一方面尽量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减少实施过程的变更;另一方面,当变更发生时,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处理程序,分清责任,认真处理。

对于施工企业,则应合理地利用工程变更善于进行索赔,将投标报价较低的不利因素,通过索赔化为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扩大利润空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变更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1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发包双方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师应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是确认工程变更,据以进行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计划调整的依据,工程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发包人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www.xing528.com)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这条规定,工程其他变更事项,均需经过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2.1.2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接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按《合同法》通用条款第三十七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即承发包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向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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