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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操作和指示规定:IEC 60204-2005标准要求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不同形式的操作按钮和指示灯,有利于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性,便于设备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与维修,为此,IEC 60204—2005对电气设备的操作按钮和指示灯等作了以下明确规定,电气控制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标准规定。表2.2-4 电气设备操作按钮颜色的规定②起动/接通按钮应选择黑色、灰色或白色,优先采用白色,允许选用绿色,但不能使用红色。

电气设备操作和指示规定:IEC 60204-2005标准要求

使用不同形式的操作按钮和指示灯,有利于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性,便于设备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与维修,为此,IEC 60204—2005对电气设备的操作按钮和指示灯等作了以下明确规定,电气控制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标准规定。

1.按钮

IEC 60204-2005对电气设备的操作按钮颜色规定见表2.2-4,说明如下。

①急停按钮必须使用红色;停止/断开按钮应选择黑色、灰色或白色,优先选用黑色;也允许选用红色,但不能使用绿色。

表2.2-4 电气设备操作按钮颜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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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起动/接通按钮应选择黑色、灰色或白色,优先采用白色,允许选用绿色,但不能使用红色。

③起动/接通和停止/断开交替控制的按钮应选择黑色、灰色或白色,不允许使用红色、黄色或绿色。

④点动控制按钮应选择黑色、灰色或白色,不允许使用红色、黄色或绿色。

⑤复位按钮应选择蓝色、黑色、灰色或白色,优先采用蓝色;如果按钮还具有停止/断开功能,应选用黑色、灰色或白色,应优先采用黑色,但不允许绿色。

⑥绿色按钮专门用来表示安全或正常状态的功能;黄色按钮专门用来表示警告或异常状态的功能;蓝色按钮专门用来表示强制性功能

2.指示灯

指示灯用于指示和确认。指示用来引起操作者注意或指示操作者应完成某种任务;确认用于确认一种指令、状态、情况,或者用来确认一种变化或转换阶段的结束。指示灯颜色应根据表2.2-5选择,说明如下。

表2.2-5 电气设备指示灯颜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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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于指示功能的指示灯颜色可根据表2.2-5选择红色、黄色、绿色或蓝色。

②用于确认功能的指示灯颜色可根据表2.2-5选择蓝色、白色,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绿色。

③带指示灯的按钮颜色需要符合表2.2-4、表2.2-5的规定,在颜色难以选定时,应使用白色。

④对于需要进行强调的状态指示,例如,需要引起注意的、要求立即动作的、指令和数据情况存在差异的、操作进程发生变化等,可使用闪烁指示;对于重要的信息,应使用较高频率的闪烁灯。指示灯的闪烁频率可使用IEC 73标准推荐的值。

⑤指示灯、显示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操作者在正常操作时明显可见,用于报警的指示灯、显示器应使用闪烁或旋转式,并伴有音响。(www.xing528.com)

3.电源通断开关

IEC 60204.1对机电设备电源连接和通断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机电设备应尽可能使用单一的电源,设备中所需要的其他电源应尽可能由设备中的变压器、换能器产生。

②为了使机电设备的全部电气控制装置与电网隔离,设备的电源引入端应安装一个手动操作的电源通断开关。电源分断开关应为符合IEC 947—3使用类别为AC-23B(能够用于8~10倍额定电流电动机等大电感负载分断)或DC-23B(能够用于4倍额定电流的大电感负载分断)的开关隔离器件,或者选用符合IEC 947—2的断路器。使用带辅助触点的电源通断开关时,需要保证辅助触点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先于主触点断开。

额定电流小于16A、功率不超过3kW的电气设备,可用插头代替电源通断开关,插头应具备切断设备额定工作电流的能力。

③维修用的照明电路、向维修工具供电的插座、仅用于故障保护的欠电压保护电路、符合防护要求的互锁电路、需要保持通电的温度测量控制器件、产品加热器、程序存储器等,允许不经过设备电源通断开关,但需要安装独立的通断开关。

④除非采用插头(插销)连接电源,否则,电源线应直接连接到电源通断开关的电源端;在无法做到时,需要为电源线设置独立的接线座。

用于电气设备电源通断的总电源开关,除了需要满足上述电源连接和通断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如果总电源开关同时用作急停器件,则必须符合下述的急停器件要求。

①电源总开关应具有切断最大电动机堵转电流及所有电动机和负载正常运行电流总和的分断能力。

②电源总开关只能有一个接通和断开的位置,并清晰地标明“O”和“I”。手动操作的总电源开关,其操作方向应符合IEC 447标准规定,并且可在断开的位置上锁住。

③如电源总开关不具备急停功能,其操作手柄应为黑色或灰色,而不应使用红色。如电源总开关具备急停功能,则应使用红色手柄,并采用黄色的底色。

4.急停器件

电气设备的任意一个控制装置出现危险时,应尽快停止运行,以免对人或设备造成伤害。IEC 60204—2005标准对急停器件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电气设备可通过紧急分断开关进行分断。用于紧急分断的开关可是手动的,也可通过控制回路远距离控制分断。通过控制电路分断时,应使紧急分断可通过唯一的主令开关,分断全部相关电路。

②在所有操作控制站及可能需要进行急停操作的位置,都必须设置急停器件。急停器件应安装在容易看到、达到的位置。

③用于紧急分断的操作元件必须能够保持在“紧急分断”的位置,且只能通过手或工具(如通过旋转复位、拉拔复位、使用钥匙等)直接作用于操作元件,才能进行解除。如果设备安装有多个急停器件,在所有急停器件复位前,电路不能恢复运行。

④紧急分断操作元件的“常开”、“常闭”触点必须满足强制执行条件,“常开”和“常闭”触点不允许有重叠接触的现象。

⑤操作操作的急停器件必须用鲜明的红色标记,操作器件的下部应用反差明显的黄色标记,以醒目地突出红色的手动操作件。

⑥急停按钮的操作件应为蘑菇头或掌揿式;急停按钮的断开位置应有定位机构,只能通过顺时针旋转、拉拔或钥匙才能使之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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