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www.xing528.com)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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