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从业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主要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7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4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2.从业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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