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全生产法》第49条至第57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如果能切实做到行使上述权利,努力践行自己的义务,就可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安全生产技能,从而达到有效避免和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至第57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发现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www.xing528.com)
(7)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险情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如果能切实做到行使上述权利,努力践行自己的义务,就可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安全生产技能,从而达到有效避免和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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