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现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
(1)取水许可证的申领范围为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审验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水利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和年度审验工作。
(3)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根据上述规定,火电建设项目在筹备和建设期间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的预申请、取水许可正式申请,在火电厂投入运行之后还要随时接受取水和用水的监督和审验,定期更换取水许可证,并不断提高企业的节水水平。
1.火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自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要求建设项目的申请必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要由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写。为此,火电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火电厂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必备文件之一。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我国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m3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m3 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授权作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 (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他事项。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要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由于火电厂的取水量都很大,火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的编制,由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主管机构负责对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最后由水利部办公厅审批。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2)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了处以罚款之外,还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2.取水的预申请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符合取水量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3.取水许可的正式申请(www.xing528.com)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的正式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下列事项。取水许可申请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下列事项:
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4)申请理由;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
7)节水措施;
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9)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4.按规定取水,接受监督和审验
获得取水许可证后,企业要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按规定取水。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3)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4)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5)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