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电厂生活包括的项目
2006年颁布的《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2006)取代了原来的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根据新规范,火力发电厂的生活用水包括以下项目:
(1)职工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涤水、淋浴水、便溺冲洗水等)。
(2)冲洗及绿化用水 (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冲洗设备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3)公共建筑物用水。
(4)居住区用水。
(5)部分生产用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零星用水等)。
(6)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www.xing528.com)
2.火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原则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火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在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的基础上,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尽量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在注重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1)厂区生活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系统供应或取自地下水,有条件的最好利用市政给水系统,若不能,则应优先选用地下水。
(2)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700k Pa时,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直接使用原水或取自市政给水系统,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可取自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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