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一般分为重大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记录质量事故。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由质量事故导致1人死亡或重伤2人以下,工程返工酿成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其以上的。
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www.xing528.com)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记录质量事故为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质量事故的上报时间要求与质量事故报告填写要求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式见表2-1;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式见表2-2。
表2-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表2-2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四、质量事故的鉴定
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需要鉴定资料时,应当由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检验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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