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在工程建设中逐步建立了比较系统的质量管理的3个体系,即设计施工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的保证体系、建设监理单位或业主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设计施工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1)质量保证是指企业对用户在工程质量方面作出的担保,即企业向用户保证其承建的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质量。
由此可见,要保证工程质量,必须从加强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始,并确保从施工到竣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因此,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引申和发展,它不仅包括施工企业内部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还包括规划设计和工程交工后使用等质量管理活动。质量管理是质量保证的基础,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目的。
(2)质量保证的作用。质量保证的作用,表现在对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内部两个方面。
对工程建设,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后服务质量的同时,为该工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提供建设阶段有关专业系统的质量职能正常履行及质量效果评价的全部证据,并向建设单位表明,工程是遵循合同规定的要求。
对建筑企业内部,通过质量保证活动,可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征兆,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使施工工序处于正常状态之中,进而达到降低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质量保证的内容。质量保证的内容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建筑工程形成的过程分类,主要包括:规划设计阶段质量保证、采购和施工准备阶段质量保证、施工阶段质量保证以及使用阶段质量保证。按照专业系统不同分类,主要包括:设计质量保证、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物资、器材供应质量保证、建筑安装质量保证、计量及检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情报工作质量保证等。
(4)质量保证的途径。质量保证的途径包括:在工程建设中以检查为手段的质量保证、以工序管理为手段的质量保证和以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产品(以下简称“四新”)为手段的质量保证。
1)以检查为手段的质量保证。实质上是对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效果是否合格作出最终评价,也就是事后把关,但不能通过它对质量加以控制。因此,它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只不过是质量保证的一般措施和工作内容之一。
2)以工序管理为手段的质量保证。实质上是通过对工序能力的研究,充分管理设计、施工工序,使之每个环节均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以此保证最终的质量效果。但它仅是对设计、施工中的工序进行了控制,并没有对规划和使用阶段实行有关的质量控制。
3)以“四新”为手段的质量保证。这是对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全过程实行的全面质量保证。这种质量保证克服了以上两种质量保证手段的不足,可以从根本上确保工程质量,这也是目前最高级的质量保证手段。
(5)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质量保证体系是以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和活动合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又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管理网络和有机整体,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从而生产出高质量的建筑产品。(www.xing528.com)
工程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正常实施和运行,才能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风险、成本和利润3个方面达到最佳状态。我国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一般由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和工作保证3个子体系组成。
1)思想保证子体系。思想保证子体系就是参加工程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和施工人员要有浓厚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全面掌握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这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2)组织保证子体系。组织保证子体系就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组织系统和工程形成过程中有关的组织机构系统。这个子体系要求管理系统各层次中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都要有专职负责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施工企业要设置兼职或专职的质量检查与控制人员,担负起相应的质量保证职责,以形成质量管理网络;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组织的落实和正常活动的开展。
3)工作保证子体系。工作保证子体系就是参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的各部门、各环节、各质量形成过程的工作质量的综合。这个子体系若以工程产品形成过程来划分,可分为勘测设计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施工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辅助生产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使用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等。
勘测设计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是工作保证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施工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一样,直接影响着工程形成的质量。这两者相比,施工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又是其核心和基础,是构成工作保证子体系的主要子体系,它又由“质量把关—质量检验”和“质量预防—工序管理”两个方面组成。
2.建设监理单位或业主的质量检查体系
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这是我国在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中推行的一项科学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既要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又要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主要的是实施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不仅要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而且要对施工全过程中各道工序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国家明文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必须经过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使用;每道施工工序都必须按批准的程序和工艺施工,必须经施工企业的“三检”(初查、复检、终检),并经监理人员检查论证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工程的其他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企业必须在监理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才能施工;所有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必须由监理人员参加验收。
由以上可以看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将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工作环节的质量都严格地置于监理人员的控制之下,现场监理工程师拥有“质量否决权”。经过多年的监理实践,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检查认证,已有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构成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检查体系,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1984年,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自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款,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了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1984]123号文件《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地区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按照“监督、促进、帮助”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但不能代替各级工程质量原有的质量管理职能。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主要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行使职能,对工程建设实施第三方的强制性监督,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基本工作内容有:对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施工中控制结构的质量、竣工后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参与处理工程事故、协助政府进行优质工程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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