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初期,业主必须确定采用什么样的项目管理模式,包括上述项目管理任务的分配与委托,采用什么样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项目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依据业主的项目实施战略和项目的分标方式。
(1)业主全权管理。项目所有者委托一个业主代表,成立一个以他为首的项目经理部,以业主的身份进行项目的整个管理工作。业主直接管理承包商、供应商和设计单位,过去我国许多单位的基建处就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2)当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供应”总承包方式时,由工程的总承包商负责项目上的具体的管理工作,业主仅承担项目的宏观管理与高层决策。
(3)采用监理制度。业主将项目管理工作以合同形式委托出去,由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工程中行使合同(监理合同和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力,直接管理工程,最典型的是按照FIDIC合同规定确定工程师的工作和权力。在这样的项目中,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的宏观控制和高层决策,一般与承包商不直接接触。
业主也可以限定他的权力,把部分权力收归己有,或项目经理在执行某些权力时必须经业主同意。
(4)混合式管理模式。业主委派业主代表或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工作,这在我国近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特别常见,例如投资控制的权力、合同管理的权力经常由业主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在我国的施工合同文件中定义“工程师”的角色可能有两种人:(www.xing528.com)
1)业主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业主可以同时委派他们在现场同时工作。实质上我国大量的工程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在英国,按照NEC合同确定的项目管理模式也属于这一类。其中,监理工程师仅仅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提供质量报告。而项目经理作为业主代表负责整个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5)代表型CM(CM/Agency)承包模式。CM承包商接受业主的委托进行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业主直接与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合同,CM单位主要从事管理工作,与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这种形式在实质上属于管理工作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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