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级性和程序性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自上而下有层级的,其范围与制定者的职权,必须是相适合的。各级规章制度都要通过立法程序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可以分为七个层次。具体如下:
第一层级:《宪法》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准则,所以《宪法》是各个层次规章制度的第一层级。任何一种规章制度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
第二层级:法律
法律规定着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法律的制定不可与《宪法》相抵触、相违背。法律以下层级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可以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相违背。
第三层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以行政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行政法规以下层级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相违背。
第四层级: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很多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补充,有些是国家尚未正式立法,而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适用范围只限在制定者所辖之内有效。地方性法规以下层级的规章制度不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层级:规章(www.xing528.com)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在制定者职权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制定,不可与以上四个层级的规章制度相违背、相抵触。
以上是有《宪法》《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有立法依据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还有两个特殊层级的规章制度被普遍使用,一个是基层事务类的规章制度,另一个是道德规范类的规章制度。
基层事务类的规章制度,是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基层事务规章,如各种职务的岗位责任制、各行各业处理工作的规程、人财物的管理制度、各类技术标准等等。
道德规范类规章制度,是为了加强社会道德文明和法制纪律建设,为不同的人群制定的,在不同的人群范围内施行的守则、公约一类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属于基层事务类的规章制度,它的制定也是自上而下有层级性的,其上一层级是《公司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然后依次为集团企业、分支公司与机构、部门,以及工厂、车间、班组、岗位等各层级规章制度。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与《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以及规章以上层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下一层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与上一层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下级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上级的审批后才可生效。
(二)约束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为了确立员工的工作行为规范,而制定的文书。一旦经过有关上级批准生效后,在特定的范围内便具有了约束性和强制性,成为一定范围内,全体员工行为的规范性文书,任何人不可违反。
(三)公开性
企业规章制度在其适用范围内是公开的,并以文书形式使相关人员知晓和执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为规范企业各方面的工作,企业常常会直接发布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些较大的企业在发布企业规章制度时,还常常使用公文行文来下发,以强调其法定性,使相关部门及人员广泛知晓,以便在工作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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