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行文关系上来说,所谓“不相隶属”,包括两种关系:一是平级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之间、区政府与市政府某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这种“不相隶属”关系之间的单位,进行工作联系、业务商洽等,应该使用函。
《办法》规定: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的使用范围广泛,各种事务都可以使用函。但是与多数公文不同,函不具有指令性和行政约束力。
从行文关系上来说,所谓“不相隶属”,包括两种关系:一是平级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之间、区政府与市政府某部门之间的关系等等。这种“不相隶属”关系之间的单位,进行工作联系、业务商洽等,应该使用函。二是不相隶属的上下级的关系,如某区园林处与市交通局之间就是不相隶属的上下级关系,两个单位商洽工作、询问问题、联系业务等,应该使用函。
有时,上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某一方面工作有所要求,或者对下级的公文做出回答,因为不具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也使用函来行文。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一些单纯询问,或者催办某一具体事务时,有时也可以使用函来行文。(www.xing528.com)
函与请示在行文方向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同属于“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事务,如果发文单位与受文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则用函,有直接隶属关系,就要使用请示。
公文的函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便函,作为十三种公文之一,函的文体结构是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如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结语、落款等等,都要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而便函对格式没有固定的规范,往往和普通书信相似,如果说有一些惯用的格式,也不像公文函的结构形式那样,有着法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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