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员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停运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做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 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以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有八章103条。八章内容包括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目录的制定及条例适用范围;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负全面责任;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明确了检测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明确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共13条,规定了生产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设立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事项;明确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文件提供;提出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义务;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与制造的关系;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要求;规定了气瓶充装许可等。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共9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要求。条例确定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内容,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责任,明确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规程》)《规程》于2006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3号《关于公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修改,修改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是依据我国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国际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先进性,又兼顾我国大部分安全阀制造厂的实际水平,以及保持与现行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的一致性的原则编写的。规程内容着重于安全质量的要求,在涉及的各方面提出的是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规程》正文的篇幅非常少,只有9条,大部分条款是靠附件作支撑。主要涵盖了安全阀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方面的内容,内容丰富而全面。《规程》后面附了8个附件,附件名称如下:附件A 术语、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附件F 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附件G 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附件H 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
《规程》内容简述如下:
1)《规程》正文。明确了《规程》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制造单位取证要求、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许可证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及取证程序。规定了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情况。明确了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要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的要求试制产品并约请型式试验。规定了校验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从事维修、校验人员的取证要求等。
2)附件A术语。因目前国内各部门对安全阀的名词术语不尽一致,参考国家标准GB/T 12241—2005,在附件A中列出了常用的29个术语。这些术语基本上也是与ISO 4126系列标准相一致的。
3)附件B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附件B是《规程》非常重要的一个附件,它涉及材料、结构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定期检查、技术档案等七个方面。
在“材料”章节中规定了安全阀关键零件的材料要求。
在“结构与设计”章节中对安全阀性能、进出口公称尺寸及公称压力进行了规定,对涉及结构的提升装置、阀座的固定、导向机构、连接设计、焊接要求、防松装置、铅封、排泄孔、流通面积、关键件弹簧和关键易损件波纹管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对设计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制造”章节中,规定了原材料和机械加工的基本要求,重点提出了关键件弹簧和波纹管的制造要求,规定了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提出了试验装置的要求,对产品标志包括内容、铭牌、出厂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制造档案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产品装运和保管提出了要求。
在“安装”章节中,对安全阀安装位置、进出口管道设置和安装前的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使用”章节中对安全阀选用和日常检修提出了基本要求。
在“定期检查”章节中,考虑到许多企业延长校验周期的实际需求,而将定期检查分为在线检查和检测、离线检查和校验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别检查的基本要求。
在“技术档案”章节中对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检修与校验单位明确了档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4)附件C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该附件规定了安全阀制造许可项目和制造资格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法定资格、注册资金和职工数、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五个方面。按照不同的许可级别,有不同的许可条件要求。A1级安全阀制造单位,能够生产各种安全阀,因而规定了应具备较好的生产条件和完整的检测手段。
该附件特别注明,“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5)附件D安全阀型式试验。该附件规定了安全阀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和要求,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抽样规则、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还规定了试验报告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包括设计审查和安全阀样品的检验与试验。明确了要进行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以及样品检验与试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附件规定的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如下:
DN∗≤2 DN;
PN<1.6MPa时,PN∗<1.6MPa;
1.6MPa≤PN<10MPa时,PN∗<10MPa;
PN≥10MPa时,PN∗≤PN。
其中,PN、DN分别为样品的公称压力、公称尺寸;PN∗,DN∗分别为覆盖产品的公称压力、公称尺寸。其中,对高压安全阀控制较为严格。用于型式试验的安全阀样品按结构型式随机抽取。
6)附件E安全阀校验与修理。该附件规定了安全阀校验与修理的要求,包括校验设备、校验周期和校验项目、校验方法、校验记录和铅封及报告等四个方面内容。
安全阀校验装置由校验台、气源和管路等组成,应配有一定容积的储气罐,与校验安全阀的用量相适应,储气罐容积应当不小于1m3。
对校验介质规定:用于蒸汽的安全阀,试验应用蒸汽进行;用于空气或其他气体的安全阀,试验可以用空气进行;用于液体的安全阀,其试验可以用水进行。
校验周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当符合一些基本条件时可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安全阀的校验项目包括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有条件时可以校验回座压力。
7)附件F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该附件规定了安全阀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要求,包括试验装置、试验介质、试验布置、试验密封压力和泄漏率检查。在试验装置中给出了两种检漏方法示意图,对泄漏率的检查明确了密封试验压力保持时间。
8)附件G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气体)。该附件推荐了安全阀的气体校验系统。该气体校验系统参考了有关资料及原劳动部《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1992),并进行了一些试验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荐出该校验系统。试验装置由气源、管路、储气罐、试验容器、试验工位、截止阀、调节阀、球阀和仪表等组成。图中注明试验容器一般不小于0.5m3,储气罐容积一般不小于1m3,管道通径不小于25mm。
9)附件H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该附件推荐了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方法,包括试验设备、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设备中给出了推荐的安全阀低温试验系统图,装置由低温储罐、试验容器、试验工位、低温截止阀、低温球阀、仪表和管路组成。试验介质为液氮或其他有低温蒸发特性的介质,试验项目为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试验。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其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品试制并且通过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求。
(四)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
安全阀的型式试验内容和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试制产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安全阀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安全阀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与受理、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鉴定评审机构在评审时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校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以及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安全阀使用单位具备安全阀校验能力,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进行在用设备检验,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时,应当将校验报告提交负责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全阀校验方法见附件E、附件F、附件G。
(4)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该规程于2009年8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根据201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批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修改,以第2版印制。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1] )。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8 安全附件8.1 通用要求
(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换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8.2 安全附件装设要求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并且得到可靠控制时,超压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2)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结构时,应当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3)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当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8.3 安全阀、爆破片8.3.1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压力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按照GB 150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者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当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8.3.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8.3.3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一般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当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8.3.4 安全阀的动作机构
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8.3.5 安全阀的安装要求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黏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8.3.6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
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当取得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书并且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5)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该规程于2011年1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3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修改,修改内容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 [2] 或者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 [3] (以下简称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9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9.1 安全附件基本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设计图样的规定设置安全附件。
(2)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安全附件中的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以及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爆破装置(以下简称外壳爆破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等。
(4)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文件。
(6)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产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7)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9.2 安全附件的选用
(1)安全附件与介质接触的材料应当与介质相容。
(2)真空绝热罐体的安全附件应当满足低温性能要求,接触液氧或者氧气的安全附件的内表面应当进行脱脂处理。
(3)单独安全阀不能保证可靠工作时,应当选用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串联或者并联),采用组合装置结构时,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4)爆破片装置不应当应用于经常超压或者温度波动较大的场合;选择爆破片类别和型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压力、温度、介质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5)不允许将爆破片装置作为罐体的唯一安全泄放装置。
(6)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类介质或者强腐蚀性介质及易燃、易爆介质时,选用的爆破片在爆破时不得产生碎片、脱落或者火花。9.3 安全附件的连接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9.4 罐体安全泄放装置9.4.1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
(1)罐体顶部应当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中的安全阀应当选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
(2)真空绝热罐体至少应当设置两个相互独立的安全泄放装置。
(3)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类介质或者强腐蚀性介质的罐体应当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在非泄放状态下首先与介质接触的应当是爆破片;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的腔体应当设置排气阀、压力表或者其他合适的报警指示器。
(4)充装腐蚀性介质或者有硫化氢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选用的弹簧安全阀的弹性元件应当与罐体内介质隔离。
(5)真空绝热罐体外壳应当设置外壳爆破装置。9.4.2 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
(1)罐体安全泄放装置单独采用安全阀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当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额定排放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回座压力不得小于整定压力的0.90倍。
(2)当采用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作为罐体安全泄放装置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排放压力、回座压力按照本条第(1)项的要求确定,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但其最大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安全阀整定压力的1.10倍。
(3)采用安全阀与爆破片并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装置为辅助安全泄放装置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额定排放压力、回座压力按照本条第(1)项的要求确定,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但其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0倍,最大爆破压力不得大于罐体的耐压试验压力。
(4)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爆破装置的性能参数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5)罐体设计图样或者产品铭牌、产品数据表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也可以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或爆破片的动作压力,但是罐体的耐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参数应当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9.4.3 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
(1)安全泄放装置的总排放能力应当大于等于或者等于罐体需要的最小安全泄放量,罐体安全泄放量的设计计算按照引用标准进行。
(2)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应当考虑在发生火灾时或者接近不可预料的外来热源而酿成危险时(对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考虑真空绝热层被破坏时),以及压力出现异常情况时均能迅速排放,并且此时各个安全泄放装置的组合排放能力应当足以将罐体内的压力(包括积累的压力)限制在不大于1.20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范围内。
(3)多个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应当是各个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之和。
(4)采用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时,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当按照安全阀单独作用时的排放能力乘以修正系数0.90。
(5)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的设计计算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9.4.4 安全阀的安装要求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罐体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罐体气相空间相连的管路上;安全泄放装置气体进口横截面应当高于98%罐体容积的液面以上,并且尽量靠近罐体纵向中心。(www.xing528.com)
(2)罐体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3)罐体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该连接口进口的截面积,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罐体之间一般不宜装设过渡连接阀门;对于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类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为了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与罐体之间装设过渡连接阀门;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正常使用、装卸和运行期间,过渡连接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过渡连接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应当设计成能够防止外部杂质、液体的进入和渗透,每个安全阀的出口应当设置一个保护装置,用以防止灰尘杂质、雨水的进入和堆积,这个装置不能阻碍泄放气体的流通。
(6)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用安全阀,应当安装在介质冷冻效应不影响阀门有效动作的地方。
(7)新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9.4.5 安全阀的校验
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并且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A2.4 安全附件
(1)罐体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应当具有良好的抗震动性能。其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项目除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典型机械振动试验项目。
(2)安全附件与罐体连接的接口,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应当采用磁力浮球式液位计,并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B2.4 安全附件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由于介质原因不允许时除外),安全阀排气方向应当向罐体上方。
附件E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E 3.4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要求除符合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规程第9章相应条款及设计图样的要求。E 3.4.1 安全泄放装置E 3.4.1.1 动作压力和排放压力
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和排放压力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E 3.4.1.2 安全泄放装置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自燃及强氧化性介质的气瓶不得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2)除本条第(1)项以外的每只气瓶均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其中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设计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
(3)能够形成封闭空间并且可能存留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E3.4.1.3 组合泄放装置要求
(1)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组合装置时,组合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程第9章相应条款的规定。
(2)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时,易熔合金塞装置应当串联在爆破片装置出口侧;易熔合金塞装置不得妨碍和影响爆破片装置的正常泄放功能;易熔合金塞装置的动作温度设定为102.5℃,常温下易熔合金的挤出压力不应当高于爆破片的最大爆破压力。
(3)组合泄放装置应当按照不同的工况组合进行型式试验。
(6)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该规程于2013年1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包括总则、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项目与方法、安全状况等级评定、附则、五个附件和两个附录等内容。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安全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阀,检验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二)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
(三)压力表,检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附件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A2.7 安全附件检验A2.7.1 安全阀检验
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和性能校验:
(1)检验铭牌和铅封,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非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不得使用,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无合格证的安全阀不得使用。
(2)进行清洗、解体,检验阀体、弹簧、阀杆、密封面有无损伤、裂纹、腐蚀变形等现象;对于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变形的安全阀不得继续使用;新安全阀在校验时还应当测量其喉径。
(3)检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每项校验不得少于3次,并且每次均要达到合格指标;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真空绝热罐体安全阀整定压力需符合原设计要求),密封试验压力不低于整定压力的0.9倍。
(4)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由检验人员加装铅封。
(7)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该规程于2009年5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1日施行。
该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七章 安全保护装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用紧急切断阀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安全泄放装置用于防止管道系统发生超压事故,其控制仪器或者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不能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在不允许安装安全泄放装置的情况下,并且控制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的可靠性不低于安全泄放装置时,则控制仪器仪表和事故连(联)锁装置可以代替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保护设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一)设计压力小于系统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者堵塞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二)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三)因冷却水或者回流中断,或者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四)因不凝气积聚产生超压的容器和管道系统。
(五)加热炉出口管道,如果没有切断阀或者调节阀时,该加热炉与切断阀或者调节阀之间的管道。
(六)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七)放热反应可能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切断阀上游的管道。
(八)凝汽式汽轮机的蒸汽出口管道。
(九)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
(十)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出口管道系统。
(十一)管程可能破裂的热交换器低压侧出口管道。
(十二)减压阀组的低压侧管道。
(十三)设计认为可能产生超压的其他管道系统。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采用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改用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组合装置。采用组合装置时,应当符合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中附录B的有关规定。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在动作中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二节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当分别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GB 150的规定。
安全泄放装置的计算参见附件E。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相关压力的确定应当符合GB/T 20801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阀的泄漏(密封)试验压力应当大于管道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爆破片装置的最小标定爆破压力应当大于1.05倍的管道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所选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额定泄放面积应当大于安全泄放量计算得到的最小泄放面积。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可燃、有毒介质的管道,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四节 安 装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全阀安装时,应当满足《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压力管道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短而直,安全阀入口管道的压力降小于安全阀设定压力的3%。
(二)安全阀出口管道设计需要考虑各种型式安全阀的背压限制规定,防止背压对安全阀开启性能和泄放量的影响。
(三)往复压缩机排出管道上安装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时,需要在紧靠压缩机处设置脉动阻尼器或者孔板,脉动阻尼器或者孔板至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直管段距离至少应当为10倍管道公称直径。
(四)安全阀入口、出口管道和支架的设计与安装需要考虑安全阀自重、泄放反作用力、热应力、机械应力、振动应力及其他外部载荷的作用,安装时需要将应力减少至最低的程度。
(五)考虑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降压闪蒸导致骤冷引起管道材料低温脆裂的作用。
(六)管道与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之间一般不宜设置切断阀。
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进行安全阀在线检测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确认。检测和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检测和调整装置用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整定压力的1.5~3.0倍,精度应当不低于1.0级,而且压力表前不得装阻尼器。在检测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更换:
(一)选型错误,性能不符合要求。
(二)超过校验有效期或者铅封损坏。
(三)阀芯和阀座密封面损坏。
(四)导向零件、调节圈锈蚀严重。
(五)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六)附件不全。
(七)历史纪录丢失。
(8)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该规程于2012年10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该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6 安全附件和仪表6.1 安全阀6.1.1 基本要求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TSG ZF001)的规定。6.1.2 设置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6.1.3 装设安全阀的其他要求
除满足本规程6.1.2的要求外,以下位置也应当装设安全阀:
(1)再热器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上。
(2)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两级间的连接管道截止阀前。
(3)多压力等级余热锅炉,每一压力等级的锅筒和过热器上。6.1.4 安全阀选用
(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2)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可以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热水锅炉上装设有水封安全装置时,可以不装设安全阀;水封式安全装置的水封管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并且不小于25mm,不应当装设阀门,有防冻措施。6.1.5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总排放量
蒸汽锅炉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定蒸发量,对于电站锅炉应当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的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的蒸汽压力不应当超过设计时的计算压力的1.1倍。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当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6.1.6 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放量的确定
蒸汽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0mm。排放量应当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额定排放量。
(2)按照式(6⁃1)进行计算:
E=0.235A(10.2p+1)K(6⁃1)式中:E为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p为安全阀进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A为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2),可用(πd2)/4计算;d为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K为安全阀进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
按照式(6⁃2)计算:
K=KpKg(6⁃2)式中:Kp为压力修正系数;Kg为过热修正系数。
K、Kp、Kg按表6⁃1选用和计算。
表6⁃1 安全阀进口处各修正系数
① 亦可以用 代替。
表中,Vg为过热蒸汽比容(m3/kg);Vb为饱和蒸汽比容(m3/kg);Tg为过热度(℃)。
(3)按照GB/T 12241—2005《安全阀一般要求》或者JB/T 9624—1999《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中的公式进行计算。6.1.7 锅筒以外安全阀的排放量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当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起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当大于直流蒸汽锅炉起动时
(2)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不高于1.1倍安装位置过热器工作压力。
(3)再热器、直流蒸汽锅炉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4)热水锅炉上的安全阀按照表6⁃4规定的压力进行整定或者校验。
的产汽量。
6.1.8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当满足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压力不超过设计压力1.1倍。安全阀流道直径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00℃的锅炉,可以按照表6⁃2选取。
表6⁃2 低于100℃的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选取表
(2)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者等于100℃锅炉,其安全阀的数量和流道直径应当按照式(6⁃3)计算:
式中,n为安全阀数量;d为安全阀流道直径(mm);h为安全阀阀芯开启高度(mm);Q为锅炉额定热功率(MW);C为排放系数,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者按照下列数值选取:当h≤d/20时,C=135;当h≥d/4时,C=70;p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MPa);i为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饱和蒸汽焓(kJ/kg);ij为锅炉进水的焓(kJ/kg)。6.1.9 安全阀整定压力
安全阀整定压力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按照表6⁃3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锅炉上有一个安全阀按照表中较低的整定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照较低的整定压力调整,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表6⁃3 蒸汽锅炉安全阀整定压力
注:表中的工作压力,是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控制式安全阀是指控制源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
表6⁃4 热水锅炉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5)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装有截止阀时,装于截止阀前的安全阀整定压力按照过热蒸汽系统出口安全阀最高整定压力进行整定。6.1.10 安全阀的启闭压差
一般应当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MPa。6.1.11 安全阀安装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且应当安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应当装设有取用蒸汽或者热水的管路和阀门。
(2)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当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
(3)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应当符合GB/T 12241—2005《安全阀一般要求》的要求;安全阀应当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结构。6.1.12 安全阀上的装置6.1.12.1 基本要求
(1)静重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2)弹簧式安全阀应当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杠杆式安全阀应当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6.1.12.2 控制式安全阀
控制式安全阀应当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保持全开并且加铅封。
(2)用压缩空气控制的安全阀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有可靠的电源。6.1.13 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气管
(1)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予以固定,不应当有任何来自排气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2)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当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疏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
(3)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当相连。
(4)安全阀排汽管上如果装有消声器,其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和可靠的疏水装置。
(5)露天布置的排汽管如果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不应当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和维修。6.1.14 热水锅炉安全阀排水管
热水锅炉的安全阀应当装设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阀应当增加阀芯两侧的排水装置),排水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排放流通面积,保证排放畅通。在排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并且应当有防冻措施。6.1.15 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4)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6.1.16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使用
(1)锅炉运行中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排放试验,电站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对控制式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控制系统进行试验。
(2)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不允许随意解列和任意提高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或者使安全阀失效。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11.3 安全附件和仪表11.3.1 安全阀设置11.3.1.1 气相锅炉及系统
(1)自然循环气相系统至少装设两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一个安装在锅炉的气相空间上方,另一个安装在系统上部的用热设备上或者供气母管上。
(2)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的闪蒸罐和冷凝液罐上应当装设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闪蒸罐上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
(3)气相系统的安全阀与锅炉或者管线连接的短管上应当串联一个爆破片,安全阀和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不小于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爆破片与锅炉或者管线连接的短管上应当装设一个截止阀,在锅炉运行时截止阀应当处于锁开位置。11.3.1.2 液相锅炉及系统
液相锅炉应当在锅炉进口和出口切断阀之间装设安全阀。当液相锅炉与膨胀罐相通,并且两者之间的联通管线上没有阀门时,锅炉本体上可以不装设安全阀。闭式膨胀罐上应当装设安全阀。11.3.2 安全泄压装置
闭式低压储罐上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13 D级锅炉13.3 安全附件及仪表13.3.1 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本体上至少装设一个弹簧式安全阀,其排放量按照本规程第6章要求进行计算,并且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m。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13.3.2 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应当装设安全阀,或者满足本规程13.3.3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13.3.3 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式安全装置要求
(1)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压力确定,并且内径应当不小于25mm。
(2)水封装置安装时,水封管下端应当高于最高火界50mm,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应当超过4m。
(3)水封管上不应当设置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9)TSG ZF002—2005《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 该大纲于2005年11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大纲考虑了目前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该大纲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的考核。
维修人员的资格分为Ⅰ级和Ⅱ级。
Ⅰ级维修人员可以从事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重锤式)安全阀的维护、检修、校验等工作,可以在校验台上进行校验工作。Ⅱ级维修人员可以从事各类安全阀的维护、检修、校验等工作,他们既可以在校验台上进行校验工作,也可以在线进行压力整定工作。
维修人员考核内容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附件1和附件2分别列出了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和内容。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阀维修作业管理,规范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维修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维修人员的资格分为Ⅰ级和Ⅱ级。
(一)Ⅰ级维修人员,可以从事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重锤式)安全阀的维护、检修、校验等工作;可以在校验台上进行校验工作。
(二)Ⅱ级维修人员可以从事各类安全阀的维护、检修、校验等工作;可以在校验台上进行校验工作,也可以在线进行压力整定工作。
第四条 维修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备高中[含技校]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Ⅰ级维修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Ⅱ级维修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第五条 维修人员考核内容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考核内容按本大纲附件1;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和内容见附件2。Ⅰ级维修人员只考核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重锤式)安全阀及校验台校验方式的相关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