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过一个个项目投资,完成对河流的开发、治理、保护等活动。在项目立项时,需要明确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初拟场址和工程任务。例如,要在河流上修建一座水库,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确定是建设一座以防洪、水力发电为主、农业灌溉和旅游为辅的综合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任务实质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工程最终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就是工程是否达到了与建设任务对应的工程指标。国家和水利行业的相关规程规范划分了水利工程的工程任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深度要求,例如《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和《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2015)适用于编制和修订大江大河、重要中等河流和跨省级行政区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中小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等较大范围的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可参照执行。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等原则,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保护与管理的方针、任务和目标,确定治理、开发、保护与管理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要问题。该规范规定多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包括防洪规划、涝区治理规划、水资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城乡供水规划、灌溉规划、水力发电规划、航运规划、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重大水工程规划等。这些专项规划规定了各种类型水利工程的工程任务,包括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航运、漂木、渔业、滩涂开发、旅游等。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目的是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该规范强调尊重城市水系自然条件,坚持水系及滨水空间资源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该规范将城市水系按横向结构划分为地表水体和岸线两大组成部分。关于水体部分,第3.03条提出“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要进行水域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水质保护。关于岸线部分,“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生态性岸线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生产性岸线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生活性岸线指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通过滨水空间的控制,合理保护和利用岸线,与周边的设施及空间相协调。该规范反映的河道治理的工程任务有供水、防洪、除涝、航运、渔业、景观、生态等。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适用于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的河道整治设计。河道整治设计应以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为依据,具备社会经济、水文气象、河床演变、地形地质、相关工程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资料,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协调防洪、除涝、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通过方案论证,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治方案。第4.1.1条规定“河道整治设计应分析防洪、除涝、灌溉、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文化景观、河势控制和岸线利用等各项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对河道整治的要求,确定河道整治的任务”。该规范规定的河道整治工程任务有供水、防洪、除涝、航运、渔业、文化景观、生态环境等。(www.xing528.com)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 709—2015)适用于大江大河、重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编制,中小河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水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该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调查与评价、总体规划、生态需水、水质维护与改善、河湖地貌形态保护与修复、重要生物栖息地与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监控与综合管理、规划实施意见与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该规范规定的河道治理工程任务为生态保护与修复。
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用于指导实践,往往基于工程和项目的视角,规定对河流的哪些属性进行资源开发,哪些属性进行保护。近年来,人类过多干涉河流自然属性引起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更加深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逐渐成为共识。反映在近期编制的规范中,强化了对河流自然属性的保护,强调保护优先,至少是保护和开发利用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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