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煤量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正常与否,按开采准备程度,将矿井计划开采的可采储量划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
1)开拓煤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的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式中 Z d——开拓煤量,t;
Z og——已开拓范围内的地质储量,t;
Z g——已开拓范围内的地质损失,是因地质、水文地质的原因而不能采出的煤量,t;
P dd——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指留设的临时和永久煤柱),t;
C——采区采出率,%。
已开拓范围是指为该部分所需要的开拓巷道已经掘完。若未掘完,这一部分煤量不能列入开拓煤量。
2)准备煤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对煤层群联合准备采区,包括区段集中平巷及其必要的联络巷)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煤量。
式中 Z p——准备煤量,t;
Z pg——各采区所圈定的工业储量,t;
Z g——采区内的地质损失,t;
P d——呆滞煤量,即在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t;
C——采区采出率,%。
同样,准备巷道没有掘完,不能计入相应的准备煤量。如采区上山尚未掘完,整个采区的煤量不能列为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回采煤量是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采煤巷道及开切眼(或工作面)所圈定的可采储量,也就是采煤工作面和已准备接替的各工作面尚保有的可采储量。当采煤工作面受开采顺序限制,暂时不能采煤时(如上部工作面停采)不能计入回采煤量。
(2)三量可采期计算
生产矿井或投产矿井的三量可采期按下式计算:
三量是一个概括性指标,本身只能说明已为开采准备了一定储量,而不能说明储量的分布性质及开采条件。(www.xing528.com)
(3)国家对三个煤量可采期规定
根据《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②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③其他矿井不得少于3年。
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②其他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②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4)采掘接续紧张
根据《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
①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的。
②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
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区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④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⑤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长度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⑥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
⑦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的。
⑧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就进行采煤的。
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他采掘接续紧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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